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077號上 訴 人 上鴻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君佑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元富國際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萬元,應徵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