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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1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139號

原告
豐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姿儀
被告
珈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尉遲瑾櫻
訴訟代理人
劉于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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