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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呂明坤
  • 法定代理人
    吳姿儀、尉遲瑾櫻

  • 原告
    豐麟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珈妘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139號原   告 豐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姿儀 被   告 珈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尉遲瑾櫻 訴訟代理人 劉于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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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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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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