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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26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261號

原告
國諭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附表即本件起訴狀所載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黃海鳳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過院參辦。

㈡前開被告如有死亡,並以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其繼承人之現今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過院參辦。如有未成年人,並請陳報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身分證字號。

㈢請以書狀向本院敘明本件全部被告之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址、居所址,並按起訴狀所載順序編號排列,以利核對送達。

㈣請提出系爭分割建物坐落土地之地籍圖及系爭建物四面相片至少10張,請於地籍圖、每張照片上逕以紅筆標出界址及標的建物,並說明使用現況及現何人居住使用。

㈤請提出系爭分割建物所坐落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㈥所有書狀及起訴狀請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黃家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被   告 丙○○  住臺中市○○區○○○○巷00○0號
被   告 己○○○○○○○○○○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被   告 壬○○○○○○○○○○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被   告 辛○○○○○○○○○○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被   告 庚○○○○○○○○○○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被   告 戊○○  住臺中市○○區○○○○巷00○0號
被   告 丁○○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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