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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陳盈睿
  • 法定代理人
    林雨靚、利明献

  • 原告
    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404號原   告 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雨靚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而非該第三人主張此項異議權基礎之所有權,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 件原告起訴主張意旨係請求排除本件被告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 第74259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執行標的即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奧迪 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出資額股分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下稱系爭股分出資額),並主張系爭股分出資額為原告所有,而非上開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張哲維所有,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於上開執行事件係對債務人張哲維有508,696元之債權 而聲請強制執行,是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08,696元核定之 ,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5,400元,原告應補繳不足第一審裁判費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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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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