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404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404號
- 原 告
- 奧迪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雨靚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壽律師
- 被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而非該第三人主張此項異議權基礎之所有權,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意旨係請求排除本件被告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4259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執行標的即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奧迪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出資額股分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下稱系爭股分出資額),並主張系爭股分出資額為原告所有,而非上開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張哲維所有,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於上開執行事件係對債務人張哲維有508,696元之債權而聲請強制執行,是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08,696元核定之,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5,400元,原告應補繳不足第一審裁判費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