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網路行銷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47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林華錦即富凱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好消息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俐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網路行銷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 之上訴亦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有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可稽。則本件上訴期間自合法送 達判決書之翌日起,算至109年6月9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 之民事上訴狀遲至109年6月12日始到達本院,此觀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其上本院之收狀戳章即明,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上訴業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