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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49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496號

反訴原告
朱襄陽
反訴被告
張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定有明文。依反面解釋,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再提起反訴。

本件反訴原告係於109 年3 月18日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9年4 月7 日始提起反訴,有反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顯已逾上開得提起反訴之期間,其提起本件反訴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其反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49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