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496號
臺灣臺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496號
- 反訴原告
- 朱襄陽
- 反訴被告
- 張淑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定有明文。依反面解釋,言詞辯論終結後即不得再提起反訴。
本件反訴原告係於109 年3 月18日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9年4 月7 日始提起反訴,有反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顯已逾上開得提起反訴之期間,其提起本件反訴自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其反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