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3501號原 告 郭昱彣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被 告 張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規定,本 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兩造互不相識,亦未曾謀面,僅原告先前曾赴日打工旅遊時,透過當地仲介公司媒合工作,加入該仲介公司之臉書社團專頁,而與被告同為該臉書社團專頁之成員。爾後因不明原因,被告於民國107 年至108 年間,在臉書上以帳號王詠心、Momoko Sakura 公開貼文、或以messenger 發送訊息、或在原告臉書帳號「蹦啾樂」公開貼文處留言、或回覆原告臉書好友留言等方式,登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且將貼文權限設定為公開,實乃對不特定第三人散布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不實訊息,嚴重貶損原告之名譽,原告對此不堪其擾、身心俱疲,精神上自受相當程度之痛苦。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辯稱:原告對被告所提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另原告所提之對話內容無法證明係被告所為,或被告針對原告所為,且被告根本不認識原告,有什麼理由要妨害原告名譽?是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 參、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107 年至108 年間,在臉書上以帳號王詠心、Momoko Sakura 公開貼文、或以messenger 發送訊息、或在原告臉書帳號「蹦啾樂」公開貼文處留言、或回覆原告臉書好友留言等方式,登載如附表所示內容之系爭言論,且將貼文權限設定為公開,實乃對不特定第三人散布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不實訊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網頁截圖為證。 被告雖否認系爭言論為其所張貼,亦否認系爭言論係針對原告所為云云。惟觀諸原告所提臉書帳號「王詠心」及「 Momoko Sakura 」之公開貼文(見本院卷第239 頁以下),其中臉書帳號「王詠心」於不明日期張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31372 號不起訴處分書,該案之告訴人為本件被告、該案之被告則為本件被告;另於109 年1 月16日張貼本院108 年度中救字第90號准予原告訴訟救助之民事裁定;以及臉書帳號「Momoko Sakura 」於109 年3 月5 日張貼本件原告所提之民事起訴暨訴訟救助聲請狀,上開文書均係只有兩造才會持有之文書資料;稽之上開臉書貼文,除刻意遮隱被告之姓名及地址,只顯現原告之姓名及地址等涉及個人隱私之資訊,且尚有「醜馬臉」、「魔神仔」等貶抑他人人格之言詞,衡諸常情,自不可能係原告所張貼;且被告又無法舉證其有將上開文書交付給其他第三人,應可合理推斷上開文書係由被告所張貼,張貼上開文書之臉書帳號「王詠心」及「Momoko Sakura 」自屬被告所申設之臉書帳號,是被告有以臉書帳號「王詠心」及「Momoko Sakura 」張貼系爭言論,應無疑義。被告抗辯系爭言論非其所張貼云云,委不可採。又「蹦啾樂」為原告所申設之臉書帳號,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在系爭言論中多次提及「蹦啾樂」、「郭昱彣」之名字,堪認被告在系爭言論所辱罵之對象確為原告無誤。被告抗辯系爭言論並非針對原告所為云云,亦不可採。 被告另雖抗辯原告曾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云云。然經本院過濾兩造所涉犯經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之全部案件,被告所指原告曾對其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之案件應係指107 年度偵字第30886 號妨害名譽案件,該案固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惟原告於該案所提告之內容為被告於107 年4 月30日凌晨0 時許,以臉書帳號「李荷娜」張貼之貼文,與系爭言論尚有不同,兩案顯非同一案件,且該案為刑事案件,本案為民事案件,法律並無明文告訴人撤回刑事案件告訴後,不得再就同一案件提起民事訴訟;又該案作成不起訴處分係因原告撤回告訴,而非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自不得徒以該不起訴處分書遽認被告未以系爭言論辱罵原告。故被告辯稱原告不得就已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之同一案件重覆起訴云云,難認有據。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是所謂名譽權之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本件被告以系爭言論辱罵原告,該等言詞或批判他人外表、或貶低他人人格,足以令聽聞者感到難堪、不快,被告於系爭言論中更表示「其實並不是我很愛羞辱郭昱彣」等語,自承其張貼系爭言論之用意即在羞辱郭昱彣;且將臉書貼文狀態均設定為公開,系爭言論可被不特定之第三人閱覽,則被告以系爭言論辱罵原告,自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造成其精神上受有痛苦,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屬有據。 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業經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223 號判例闡釋甚明。故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查原告為大學肄業,目前從事打工度假人力派遣工作,每月收入約2 至3 萬元不等,現與母親、姊、弟同住,有協助分擔家計,名下無不動產;被告曾在東慧國際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泓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任職,每月薪資11,100元,名下無不動產等情,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工保險資料在卷足憑。因之,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以及被告多次以極為不雅之言詞在網路公開辱罵原告,而網路世界係無遠弗屆,在被告未刪除系爭言論前,所有臉書使用者均得以隨時、反覆閱覽系爭言論,原告精神上自受有相當大之痛苦等等,認原告對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5萬元,尚嫌過高,應核減為80,000元,始為允當。 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起訴狀繕本並於 109 年3 月4 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 年3 月5 日起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000元,及自109 年3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欣叡 附表: ┌──┬─────────────────────┐ │編號│ 訊息內容 │ ├──┼─────────────────────┤ │ 1 │(帳號:Momoko Sakura)「史上下巴最長的女 │ │ │人,人稱女版的陳為民蹦啾樂小姐,竟然敢公開│ │ │擅自刊登自己的醜馬臉照片耶,好不要臉喔」、│ │ │「其實並不是我很愛羞辱郭昱彣……」 │ │ │、「郭昱彣妳真的你真是惡爛到爆錶!!!!」│ │ │、「郭昱彣就是蹦啾樂……我看她的行徑簡直跟│ │ │卑鄙小人當中的賤女人差不多~!!!不入流的│ │ │傢伙~!!!低俗又隨便的女人~!! │ │ │!」、「郭昱文的臉真的很長很長~而且、長到│ │ │有點恐怖又很噁爛的地步、我覺得算是某種程度│ │ │的畸型臉!!!……她真的很醜……如恐怖片裡│ │ │的魔鬼……反正、就是很噁爛啦~」、「郭昱彣│ │ │她有雙駭人的下巴、狹小的魚眼、扁平的臉頰、│ │ │樣樣都是令人驚恐到避之惟恐不及的駭人的馬臉│ │ │!!!她的臉遠看像馬臉、近看有點像是陳為民│ │ │跟許純美的綜合體!!!!」、「超扯的女人~│ │ │她腦袋是裝屎嗎!?」、「腦殘女是蹦啾樂……│ │ │」 │ ├──┼─────────────────────┤ │ 2 │(帳號:王詠心)「郭昱彣,……在影片中看到│ │ │的妳,比在照片中看到的妳還要噁心十萬倍以上│ │ │,……說妳是女版的陳為民也不為過啊~」、「│ │ │……妳只是一個超級容易被挽回的廉價女、便宜│ │ │貨!!!!(賤價拍賣出售的廉價女)」、「郭│ │ │昱彣你知不知道不知羞恥這幾個字怎麼寫啊~…│ │ │…真不愧是騷包女耶」、「……寄生蟲的郭昱彣│ │ │小姐。」、「蹦啾樂,……矯揉造作……」、「│ │ │蹦啾樂、妳這個不知檢點毫無羞耳心心的蕩婦!│ │ │!!!」、「蹦啾樂,你有一付令我好想吐的臉│ │ │」、「郭昱彣……樣樣都是令人到胃口的長相,│ │ │誰娶到妳,誰倒楣~!!!」 │ ├──┼─────────────────────┤ │ 3 │(帳號:王詠心、劉毓亭)「……郭昱彣這個女│ │ │人有多蠢嗎?」「……她腦袋是裝屎嗎?」、「│ │ │郭昱彣,……醜女真的很愛作怪耶~!!!!」 │ │ │、「郭昱彣,……妳還真是有夠愚蠢的?!!!│ │ │!」、「腦殘女的蹦啾樂,……」、「……噁爛│ │ │的醜女人」、「那個噁爛的女人郭昱彣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