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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55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5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準信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凱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興測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2,4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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