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6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632號
- 原告
- 泰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麗吉
- 被告
- 林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以108年度中補字第2742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