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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
    許有成、江衍輝

  • 原告
    嘉仕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鄉林麗池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94號原   告 嘉仕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有成 訴訟代理人 葉陽君 被   告 鄉林麗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衍輝 訴訟代理人 陳威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6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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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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