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4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4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主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維曜
- 訴訟代理人
- 蔡炳泉
- 法定代理人
- 蔡鴻曜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基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基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