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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432號

塗銷抵押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4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主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維曜
訴訟代理人
蔡炳泉
法定代理人
蔡鴻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曾基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曾基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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