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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 當事人
    蕭惠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443號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蕭惠文 被 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再審原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8年6月20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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