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4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479號
- 原告
- 洋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琦陽
- 被告
- 連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