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479號原 告 洋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琦陽 被 告 連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廖春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