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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567號

代位求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567號

原告
曾振山
被告
尊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求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北市汐止區」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市汐止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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