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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822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8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勇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秋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育德文化家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本訴與反訴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2,325元,合計共5,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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