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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83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品臻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道銳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瑞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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