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83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品臻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道銳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瑞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83號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瑞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