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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陳盈睿
  • 法定代理人
    沈政安、陳嘉賢、許勝發

  • 當事人
    黄語柔陳俊霖張清浩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信憲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986號原   告 黄語柔 被   告 陳俊霖 被   告 張清浩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沈政安 訴訟代理人 陳妤虹 邱名臆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被   告 陳信憲 追 加 被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俊霖提出之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並無當事人完整姓名,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茲命被告陳俊霖具狀陳報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段12建號建物之具有當事人完整姓名之地籍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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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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