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陳盈睿
- 法定代理人沈政安、陳嘉賢、許勝發
- 當事人黄語柔、陳俊霖、張清浩、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信憲、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986號原 告 黄語柔 被 告 陳俊霖 被 告 張清浩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沈政安 訴訟代理人 陳妤虹 邱名臆 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被 告 陳信憲 追 加 被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俊霖提出之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並無當事人完整姓名,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茲命被告陳俊霖具狀陳報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段12建號建物之具有當事人完整姓名之地籍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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