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聲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明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相 對 人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所為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第一頁倒數第五行、第二頁第一、二行關於「本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