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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聲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高士傑
  • 法定代理人
    林大明、鍾源淵

  • 原告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聲字第88號聲 請 人 楷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明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相 對 人 豐鼎光波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源淵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8日所為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欄第一頁倒數第五行、第二頁第一、二行關於「本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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