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004號原 告 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浩聲即金橘子通訊、紀慧蓮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9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