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004號

返還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004號

原告
哈拉網通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浩聲即金橘子通訊、紀慧蓮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9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