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1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129號
- 原告
- 林春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東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原告應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各1份到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