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21號原 告 吳培菁即菁坊美容工作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婷云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8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233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