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2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267號
- 原告
- 賴智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管于茜即光南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55元,本件原告應繳裁判費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