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267號原 告 賴智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管于茜即光南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55元,本件原告應繳裁判費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5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