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291號原 告 秦茂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協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協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宜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惟被告均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51,000元(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9日提出之民事減縮聲明狀,其訴之 聲明亦為此金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64,20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3,708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