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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退還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黃家慧

  • 原告
    林再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481號原   告 林再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微家盟社會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退還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核原告未依上揭規 定為之,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報被告微家盟社會企業有限公司之真正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㈡陳報提起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之記載欠明),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 ㈢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㈣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00(暫依原告起訴狀訴標的金額欄所載),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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