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5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536號
- 原告
- 張秀榛即才鴻元汽車修配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269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02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