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740號原 告 菲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38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原告應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