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782號原 告 張鈞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戀愛生活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廖春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