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906號原 告 睿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琪文 訴訟代理人 孫紹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