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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9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96號

原告
詹淑慧
原告
詹玉珍
原告
詹琬琛
原告
詹芝容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告
劉秀慧

      詹釗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人係以繼承其母即廖信麗生前投資恆明工業有限公司之股分所衍生之爭執,該股份換算至民國103年9月份之物價為新臺幣(下同)1,016,514元(參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壹、事實概述第一項所載),此為原告等人於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6,51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1,09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9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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