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96號
- 原告
- 詹淑慧
- 原告
- 詹玉珍
- 原告
- 詹琬琛
- 原告
- 詹芝容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禮安律師
- 被告
- 劉秀慧
詹釗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人係以繼承其母即廖信麗生前投資恆明工業有限公司之股分所衍生之爭執,該股份換算至民國103年9月份之物價為新臺幣(下同)1,016,514元(參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壹、事實概述第一項所載),此為原告等人於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6,51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1,09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