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144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144號
- 原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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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波音市銀翼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