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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155號

給付扣薪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155號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張雅芳

      蒲元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熙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66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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