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薪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李明新
- 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155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張雅芳 蒲元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熙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66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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