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170號原 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訴訟代理人 林晏瑜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叡設計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