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213號原 告 林柄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震泰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偉華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 第145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9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本件尚應補繳 10,4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