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3號原 告 葉明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原告應補正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