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59號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孟麒即東晟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