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412號原 告 逢甲樂唯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正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3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