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439號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