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448號原 告 漳東林 訴訟代理人 漳吉原 薛振斌 被 告 優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賢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俊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豐科技有限公司、賴俊坤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2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其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4315元及法定遲延 利息;另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2人應自民國108年3月26日 起至交還坐落彰化縣○○市○村里○○路000號建物(下稱 系爭建物)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4萬6000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依原告上開之請求,本件為財產權訴訟,其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4315元,另聲明第二項部分,核屬將來給付之訴,且係因定期收益涉訟,惟期間未定(因兩造租賃契約已屆滿,被告交還系爭建物之日無從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其存續期間為10年,並據此核定此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52萬元(計算式:46000元X12 X10=0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2萬4315元(即504315+0000000=000000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 6萬069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0197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