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448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448號
- 原 告
- 漳東林
- 訴訟代理人
- 漳吉原
- 薛振斌
- 被 告
- 優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勝賢
- 兼 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賴俊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優豐科技有限公司、賴俊坤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2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其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431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另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2人應自民國108年3月26日起至交還坐落彰化縣○○市○村里○○路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4萬6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原告上開之請求,本件為財產權訴訟,其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4315元,另聲明第二項部分,核屬將來給付之訴,且係因定期收益涉訟,惟期間未定(因兩造租賃契約已屆滿,被告交還系爭建物之日無從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其存續期間為10年,並據此核定此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52萬元(計算式:46000元X12X10=0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02萬4315元(即504315+0000000=000000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6萬069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萬0197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