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4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485號
- 原告
- 傑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和棋
- 被告
-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茂森
- 被告
-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30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