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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51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511號

原告
許子洧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裕企業有限公司、蕭志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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