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630號原 告 寶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筠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張瑞茂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