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742號原 告 泰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