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7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748號
- 原告
- 唐孟譙
- 被告
- 鴻懿石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素君
- 被告
- 郭信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懿石業有限公司、郭信亨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確認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85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