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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7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盈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748號

原告
唐孟譙
被告
鴻懿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君
被告
郭信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懿石業有限公司、郭信亨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確認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85元,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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