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8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891號
- 原告
- 群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孚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姿伶即百翔便當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