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941號原 告 利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 72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