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951號原 告 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崇德燊鴻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 訴訟代理人 陳逸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勝德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