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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12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124號

原告
廣茂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東耀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泓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長泓資訊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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