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269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恆盛餐飲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124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3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