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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29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294號

原告
頤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怡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號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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