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294號原 告 頤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怡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帳號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