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320號原 告 洪志俊 被 告 彰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400元(計算式:即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其民國108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均為16,400元/㎡×6㎡=98,400元,面積俟日後實測為準,如有不足再命原告 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