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陳盈睿
  • 法定代理人
    李明彰

  • 原告
    洪志俊
  • 被告
    彰慶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320號原   告 洪志俊 被   告 彰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400元(計算式:即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其民國108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均為16,400元/㎡×6㎡=98,400元,面積俟日後實測為準,如有不足再命原告 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錢 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