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3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320號
- 原告
- 洪志俊
- 被告
- 彰慶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400元(計算式:即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其民國108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均為16,400元/㎡×6㎡=98,400元,面積俟日後實測為準,如有不足再命原告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