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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32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盈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320號

原告
洪志俊
被告
彰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400元(計算式:即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其民國108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均為16,400元/㎡×6㎡=98,400元,面積俟日後實測為準,如有不足再命原告補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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